【共同社4月21日電】日本政府在21日的內閣會議和國家安全保障會議(NSC)上對規定防衛裝備品出口規則的「防衛裝備轉移三原則」及其運用指針作出修改。由此廢除成品出口僅限非戰鬥目的的「5類」規定,原則上允許出口具有殺傷能力的武器。考慮到美國等因素,若存在「特殊事由」也可破例允許向衝突中的國家出口武器。此舉意在強化日美同盟及志同道合國家的威懾力,帶動加強日本國內的防衛產業基礎。
此次修改標誌著作為「和平國家」一直對裝備品出口保持克制的日本在安保政策上迎來重大轉變。這也被指引發對於助長衝突和煽動地區軍備競賽的擔憂。
官房長官木原稔在記者會上強調,「將堅持戰後歷時八十多年建立起來的和平國家基本理念。」防衛相小泉進次郎在記者會上稱,將根據各國的需求「為了地區及國際社會的和平與穩定進一步加強首腦推銷」。
新規則根據裝備品是否具備殺傷及破壞能力將其分為「武器」與「非武器」兩類。護衛艦、導彈等武器出口僅限於締結保密等相關協定的國家,截至目前有美英等17個締結國家。關於防彈衣、警戒管制雷達之類非武器的出口對象則不設限制。
武器出口由首相、官房長官、外相、防衛相組成的NSC四大臣會議進行審查,在批准之際通知國會。雖然原則上不允許「向被判定正在交戰的處於武力衝突中的國家」出口武器,但若考慮到安保上的必要性存在「特殊事由」則可出口。
政府列舉兩種設想情形:(1)美軍為了在印度太平洋地區維持體制需要武器;(2)與日本的安保有關的地區發生戰事,志同道合的國家需要武器。
為確保出口後的妥善管理,將強化監測機制,打造向出口對象的軍方派遣政府相關人員,對武器保管狀況等實施定期檢查的機制。此外,以往被「嚴格抑制」的防衛裝備相關對外直接投資也將放寬。(完)
文章引用自 https://tchina.kyodonews.net/articles/-/7355
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