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共同社7月24日電】對損壞日本國旗的行為處以刑罰的《日本國旗損壞罪法》24日頒佈,將於8月13日施行。該法規定對於「以明顯令人感到不快、厭惡的方法」公然損壞、移除、汙損國旗者,處以兩年以下拘禁刑或20萬日圓(約合人民幣8264元)以下罰金。有觀點指出,處罰對象模糊不清,除可能被調查機構擴大解釋外,還可能侵犯《憲法》所保障的表達和思想自由,如何適當運用這一法律將成為課題。
創設「國旗損壞罪」是首相高市早苗就任前就提出的主張。自民黨、日本維新會、國民民主黨、參政黨四黨以「保護珍視國旗的國民情感」為目的共同提交法案,本月17日獲得通過。
在國會審議中,自民黨就法律適用問題表示將客觀判斷損壞、汙損等行為的外在表現及周圍狀況,強調「對表達自由的制約較小」。中道改革聯合等指責該法標準不明確,可能違反憲法,將導致表達活動的萎縮。
眾參兩院的內閣委員會通過了附帶決議,寫明對國旗的政治意見及藝術表達方面的記載不屬於處罰對象。要求政府廣泛宣傳法律宗旨,避免造成寒蟬效應。(完)
文章引用自 https://tchina.kyodonews.net/articles/-/11242
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