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共同社9月25日電】日本東京地方法院(審判長衣斐瑞穗)25日就高中生等4名原告要求確認有權進行選舉活動並向國家索賠的訴訟作出判決。原告方認為,《公職選舉法》中禁止未滿18歲者參加選舉活動的規定與保障政治表達自由的《憲法》相悖。法院未認同規定的必要合理性,認定屬於「違憲」。但同時也以國家不存在立法不作為等為由,駁回了原告方的訴求。
《公職選舉法》禁止未滿18歲者進行選舉活動,也禁止「利用」未滿18歲者開展選舉活動。違反者將被處以一年以下監禁或30萬日圓(約合人民幣1.3萬元)以下罰金,並被停止公民權。
原告方主張,相關禁止和處罰規定的立法目的不明,一律禁止進行選舉活動並設定刑罰不具有合理性,以在選舉中行使政治表達自由的機會被剝奪並造成精神損傷為由,要求國家向每人賠償10萬日圓。
國家方面則反駁稱,在1952年引入該禁止規定前一年舉行的地方選舉中,大量未成年人被動員,出現了「人海戰術」帶來的弊端。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,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。(完)
文章引用自 https://tchina.kyodonews.net/articles/-/14063















